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考量國內近年二次鋰電池因淨零轉型之推動,使用量大幅成長,若可促成責任業者鏈結上、中、下游自建回收循環鏈,並透過回收循環鏈之回收過程聚合責任業者所製造或輸入之廢鋰電池,爰修正本公告,新增責任業者提出自建回收循環鏈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得按優惠費率繳交二次鋰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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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