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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檢舉、拖吊、領車與後續處置作業
臺中市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檢舉、拖吊、領車與後續處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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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專線
(一)
有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警察局檢舉專線04-23294774
(二)
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環保局檢舉專線:各區清潔隊
二、拖吊作業說明
(一)
有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警察局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並書面通知車輛所有人自張貼之日起7日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二)
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限期自張貼之日起48小時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三、領車作業程序
(一)
停放於市8區之佔用道路廢棄車輛(含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1.領車時間:機關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領車洽辦地點: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洽詢電話:04-22203139。
3.廢車保管場地點: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南巷500號(即文山區垃圾焚化廠內)。
(二)
停放於山海屯21區之佔用道路廢棄車輛(含豐原區、后里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烏日區、沙鹿區、清水區、梧棲區、龍井區、大肚區、大甲區、外埔區、大安區、東勢區、石岡區、新社區、和平區)
1.領車時間:機關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領車洽辦地點及廢車保管場地點:請洽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
。
(三)
領車應備文件
1.車主:車籍資料(如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出廠證明、海關完稅證明、車主聯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影本)及本人身分證影本。
2.非車主:委託書(或讓渡書)、車籍資料、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影本)本人身分證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影本。
經本局辦理領車人員查核無誤,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開立收據及放行條,由所有人或代理人自行至廢車保管場領車離場。
四、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100元。
(二)
小客車、小貨車每輛次新臺幣800元。
(三)
大客車、大貨車每輛次新臺幣3000元
(四)
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3000元。
(五)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新臺幣6000元。
(六)
小型特種車每輛次新臺幣2000元。
(七)
大型特種車每輛次新臺幣7000元。
(八)
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8000元。
五、車輛保管費規定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及自行車每輛每日新臺幣50元。
(二)
小客車、小貨車每輛每日新臺幣100元。
(三)
大客車、大貨車每輛每日新臺幣500元。
(四)
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500元。
(五)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新臺幣600元。
(六)
小型特種車每輛每日新臺幣300元。
(七)
大型特種車每輛每日新臺幣800元。
(八)
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600元。
前項保管費,不滿1日者以1日計算,失竊車輛移置前完成報案手續者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六、逾期未領回車輛後續處置程序
依「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廢棄車輛移置指定場所後,環保局應公告一個月,期滿未經領回者,以廢棄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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