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責任業者係指其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長期不易腐化。 三、含有害物質。 四、具回收再利用價值之一般廢棄物之業者。 責任業者應負責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等工作,並依環保署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 相關網址: 流程連結 環保署相關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