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 本公告前於112年5月19日新增塑膠襯墊、泡殼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同時將塑膠襯墊、泡殼及平板容器合併更名為平板包材。其中,公告事項第十二項規定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等作業,並自114年5月1日起施行。現考量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執行實務需求,將實施日期延後至114年7月1日起施行,爰修正本公告。 |
| 修正草案公告影本.pdf |
| 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
| 本公告前於112年5月19日新增塑膠襯墊、泡殼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同時將塑膠襯墊、泡殼及平板容器合併更名為平板包材。其中,公告事項第十二項規定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等作業,並自114年5月1日起施行。現考量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執行實務需求,將實施日期延後至114年7月1日起施行,爰修正本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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