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本次主要係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並配合現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無清理機構,配合刪除「清理」文字;依現行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規定,回收業無須再向環境部申請進行焚化處理稽核認證作業及領取回收清除補貼費,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點。

公告影本.pdf
修正總說明.pdf
修正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