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 本草案係因應行動電話在臺灣年銷售超過六百萬台,鑑於行動 電話內含超過七十種元素,包含貴金屬及稀有金屬,如交付 正確回收管道,可使稀缺資源能循環再生。爰依資源回收再 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訂定「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 行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要求行 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標示行動電話標示分類回收方式,並 配合進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及循環工作,讓再生資源得以循環使用。 |
| 草案公告影本.pdf | 草案總說明.pdf |
| 本草案係因應行動電話在臺灣年銷售超過六百萬台,鑑於行動 電話內含超過七十種元素,包含貴金屬及稀有金屬,如交付 正確回收管道,可使稀缺資源能循環再生。爰依資源回收再 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訂定「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 行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要求行 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標示行動電話標示分類回收方式,並 配合進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及循環工作,讓再生資源得以循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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