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本案係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授權,訂定本公告訂定草案,要求行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標示行動電話標示分類回收方式,並配合進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及循環工作,讓再生資源得以循環使用。

總說明.pdf
公告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