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 為強化各階段作業,本署從民眾分類排出及清潔隊等廢電池可能停留點進行盤點後,於112年7月26日召開之「精進廢二次鋰電池分類、回收及貯存管理研商會」邀請地方環保機關開會討論,並納入與會人員提供之實務執行作法後,已完成旨揭注意事項之修正,修正情形摘要如次: (一)宣導對象從民眾、清潔隊增加納入販賣業者、維修商、社區資收站及回收商。 (二)對民眾、清潔隊等不同對象強化宣導安全認知及建議作法,如: 1.於「民眾」:增加宣導儘速排出不暫存,排出前單獨存放並避高溫。原則為「要絕緣」、「要分類」、「避高溫」。 2.於「販賣業者/維修商/社區資收站」:增加宣導回收筒勿鄰近易燃性物質等。原則為「要分類」、「避高溫」。 3.於「清潔隊/回收商」:將放電時之鹽水配製比率及時間標準化,並增加勿鄰近易燃性物質、與出口有一定距離及與其他種類廢乾電池分開貯存,並勿擠壓、碰撞等。原則為「要絕緣」、「要分類」、「要放電」、「避高溫」、「避擠壓」及「避水氣」。 |
| 環保署112年8月10日環署基字第1121097470號函.pdf |
| 廢二次鋰電池(充電式鋰電池)回收貯存注意事項.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