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資源回收相關法規

 
臺中市一般廢棄物之生廚餘分類回收排出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中市環廢字第1090144878號令制定公布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家戶產生之生廚餘應與熟廚餘分類貯存,排出時交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沿街(定點)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生廚餘回收桶進行回收。
二、 本規定所稱之生廚餘包括果皮及水果殘渣、未經烹飪之各式蔬菜殘渣(包括皮、籽及菜心、塊莖)、沖泡過之茶葉渣、咖啡渣、黃豆渣等。生廚餘回收後主要用於堆肥或生質能源化。
三、 果核類、果殼類(椰子、榴槤…)、筍殼(筊白筍、玉米筍、竹筍…)、玉米芯、鳳梨冠芽、蛋殼、海鮮殼、長纖維類(甘蔗皮、蔗渣、麻薏莖、香芧草)、茶葉包、咖啡包等皆屬一般垃圾,請以一般垃圾處理,不得投入生廚餘回收桶。
四、 未依本規定排出,違者執行機關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五、 本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為宣導期,期間對於排出時未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加強宣導,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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