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服務業務
最新消息
主選單
新聞消息
活動消息
認識回收
常見問答
主選單
資源回收宣導篇
家電回收篇
廢棄車輛篇
二手物回收篇
廢食用油篇
廚餘堆肥篇
其他篇
廢車查詢
主選單
廢棄車輛張貼公告
廢棄車輛拖吊查詢
檢舉佔用道路廢棄車輛
廢棄車輛查報HTML網頁版
拖吊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棄車輛查詢
汽機車回收商電話
清潔隊各區隊服務電話
廢車申訴書下載
停放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聲明書下載
臺中市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檢舉、拖吊、領車與後續處置作業
廢車回收獎勵
法令規章
主選單
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臺中市資源回收相關法規
臺中市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全國法規資料庫
業者專區
主選單
責任業者
販賣業者
速食業者
回收商
相關連結
主選單
全國縣市環保機關
國內外環保相關網站
重視資源回收 永保魅力地球
Pay attention to resource recycling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大
中
小
EN
網站導覽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資源回收網
搜尋
服務業務
最新消息
新聞消息
活動消息
認識回收
常見問答
資源回收宣導篇
家電回收篇
廢棄車輛篇
二手物回收篇
廢食用油篇
廚餘堆肥篇
其他篇
廢車查詢
廢棄車輛張貼公告
廢棄車輛拖吊查詢
檢舉佔用道路廢棄車輛
廢棄車輛查報HTML網頁版
拖吊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棄車輛查詢
汽機車回收商電話
清潔隊各區隊服務電話
廢車申訴書下載
停放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聲明書下載
臺中市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檢舉、拖吊、領車與後續處置作業
廢車回收獎勵
法令規章
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臺中市資源回收相關法規
臺中市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全國法規資料庫
業者專區
責任業者
販賣業者
速食業者
回收商
相關連結
全國縣市環保機關
國內外環保相關網站
:::
首頁
>
法令規章
>
臺中市資源回收相關法規
臺中市資源回收相關法規
友善列印
•若不支援JavaScript可用CTRL + P來使用友善列印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1010918)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62095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
臺中市為清除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市容觀瞻及維護環境衛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協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車輛,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機器腳踏車。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廢棄車輛,指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廢棄車輛。
第四條
環保局及警察局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第五條
環保局及警察局於接獲廢棄車輛通報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
第六條
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警察局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並書面通知車輛所有人自張貼之日起七日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通知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第七條
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限期自張貼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第八條
環保局執行移置作業時,如車輛所有人或代理人主張其權利,經查證屬實者,應再限期其於四十八小時內清理,逾時未清理者,由環保局確認並拍照存證後,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第九條
經警察局或環保局限期清理之廢棄車輛,一個月內再次占用原地點相同或毗鄰方圓五十公尺範圍內之道路,視為未清理,由環保局確認並拍照存證後,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第十條
廢棄車輛經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該車輛。
第十一條
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準用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移置之廢棄車輛如屬搭有牌架之廣告車輛,環保局得將車主及車籍資料移送相關機關查處。
第十三條
廢棄車輛之移置、保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保持車輛完整,不得拆除車輛任何零件。
第十四條
廢棄車輛移置指定場所後,環保局應公告一個月,期滿未經領回者,以廢棄物清除。如有殘餘價值得依規定公告標售繳交資源回收專戶。
第十五條
廢棄車輛移置、保管作業得委託民間機構執行之。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其他選頂
源頭減量帶頭做
清潔隊收運查詢
廢車回收獎勵
堆肥廚餘處理與宣導
家電診所
希望資收站
電子互動專區
資源回收物查詢
下載專區
二手物銀行
回收點查詢
回收桶申請
築巢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