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資源回收相關法規

 
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試辦回收項目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府授環廢字第1100019745號令制定公布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
  1、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膠等材質製成之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
  2、乾電池。
  3、機動車輛。
  4、輪胎。
  5、鉛蓄電池。
  6、電子電器。(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及電風扇)
  7、資訊物品。(包括可攜式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顯示器、印表機及鍵盤)
  8、照明光源。
(二) 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紙類。(不含紙餐具、紙製容器)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美耐皿餐具)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2)聚乙烯(PE)。
  (3)聚氯乙烯(PVC)。
  (4)聚丙烯(PP)。
  (5)聚苯乙烯(PS)。
(三) 光碟片。(包括CD、VCD、DVD,不含外殼)
(四) 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五) 舊衣。(不含污損有異味、貼身衣物、枕頭、棉被等)
(六) 熟廚餘。
(七) 生廚餘。
(八) 堪用家具。(不含失去效用及無法修復)
(九) 食用油。
(十) 潤滑油。
(十一) 塑膠袋。(不含髒污及內層有錫箔或鋁箔、紙等複合材質)
(十二) 彈簧床墊。
(十三) 陶、瓷、磚、瓦。
(十四) 小家電。
(十五) 其他經中央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及執行機關ㄧ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二、臺中市一般廢棄物試辦回收項目:
(一) 二手物品:玩具(含絨毛及塑膠玩具)、家飾品、餐具(杯碗盤碟等)、服飾(含鞋子、包包等)及書籍雜誌等五大類為
主。
(二) 水銀體溫計。
(三) 暖暖包(不含塑膠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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