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申請人每期耕作期程為5個月。 |
| (二) |
每戶申請人僅限登記壹單位種植區,惟登記申請人數少於種植單位數時,不在此限。 |
| (三) |
本農園因位處文山掩埋場內,均需申請通行證,其管制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六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後不得進入,所有申請人均應確實遵守管理門禁時間,以及不得將汽機車駛入農園內,共同維護農園安全。另若遇現場廢棄物、澆灌水及其他相關問題,請洽現場管理維護人員。 |
| (四) |
本農園之耕作,對所種植之各類花、木、蔬、果作物,不負保管之責,並請自行負責澆水施肥,另認養戶對所種植之植物需搭設任何器材等相關設備,請該認養戶自行負責處理之。並應善盡管理之責,將認養區域規劃整齊美觀;如因種植爬藤類植物,有搭設棚架之必要時,應注意美觀及安全性。(長寬不得超越標界限及走道) |
| (五) |
本園以有機、無毒、自然農法等安全方式栽培,不得使用化學物質或藥劑、有毒物質或堆置廢棄物等,以及不得將汽機車駛入農園內。 |
| (六) |
申請耕作者應負環境教育之義務,不得拒絕參訪及導覽,耕作期間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帶回處理,不得任意棄置農園內公共設施或農園外道路。 |
| (七) |
未經種植區申請人同意不得擅自摘取他人所栽種之物。 |
| (八) |
申請人於本農園有以下情形者,取消耕作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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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農園耕作期起三十日內仍未進園耕作,任由種植區雜草叢生者。
2.於種植區栽種罌粟、大麻等違禁物種。
3.於園內埋放堆置危險違禁物品。
4.使用化學肥料或農藥等資材栽培耕作。
5.將種植區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讓給承租人同一戶藉以外之人耕作。
6.在承租範圍以外,占用其他種植區或公共設施等進行耕作。
7.販售園區栽種之農產品或其他營利行為。
8.隨意堆放垃圾或耕作廢棄物等。
9.破壞園區公共設施、竊取公共設備或他人栽植之作物或挖掘園內土壤外運。
10.搭建非耕作需要之設施或構造物等。
11.未實際耕種或使用有機、自然農法或未善盡除草等,致使種植區環境雜亂,雜草高度超過30公分,經通知三次仍不改善。
12.在園區內喝酒、賭博、打架滋事、竊盜等違反公序良俗等。
13.其他依事實認定,違反本規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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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耕作所需之鋤頭、圓鍬…等農具,由申請人自行攜帶,本局不提供任何農用機具。 |
| (十) |
申請人栽植各類農作物,如因水災、颱風、地震等天災所造成損失,申請人不得提出賠償請求。 |
| (十一) |
申請人如有損壞園區公共設施,如破壞圍籬、擅設道路等,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 (十二) |
申請人歸還承租土地時,應先採收作物及拆除設施,並於七日內將種植區恢復原貌歸還,如逾期未採收或拆除,該地上物視同廢棄物,本局有權逕予處理,申請人不得提出賠償請求。若無法配合相關規定,本局有權決定其日後不得再登記申請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