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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智慧家

觀光夜市部分商家於白天仍維持營業且具有店面,是否列入管制對象?

2014/8/20 對象認定
有店面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以及於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或超級市場業內經營餐飲業務者。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意即市場、夜市內僅有攤商、攤舖、攤販不在限用範圍內,若夜市內符合前述有店面餐飲業之定義(即營業範圍在建築物內且有提供座位供顧客於現場食用者),仍須列入管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