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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日期」,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 2023/7/13 | 限制網際網路購物包裝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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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1121010684號 主旨:訂定「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即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零售業: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係以網站(含 行動應用程式等)形式提供商品資訊,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下訂單 後,將商品遞送至消費者處。但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之個人對個人 消費交易模式。 (二)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於網路購物商品運送過程中,為運輸、保 護商品而使用於商品包裝之材料,包括包裝箱、包裝袋、緩衝材、 膠帶。 (三)包裝箱:以運輸為目的而使用於商品之包裝,以硬質板狀之材料組 合成立體形之剛性容器。 (四)包裝袋:以運輸為目的而使用於商品之包裝,以軟性材料製成,有 一開口部之容器。 (五)緩衝材:為防止商品因衝擊而引起損傷所使用之保護材料。 (六)膠帶:將商品放置於包裝箱(袋)內加以封口,以保護內容商品, 所使用之感壓性黏膠帶。 (七)循環箱(袋):指設計供出貨予消費者,且經其歸還後,可清潔消 毒重複使用於出貨之包裝箱(袋)。 (八)原箱出貨:以商品原包裝運送予消費者之方式。 (九)回收再使用之包裝材料:一次用包裝材料經出貨使用後,回收再次 用於出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 (一)網際網路零售業。 (二)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上,或自有到店取貨據點數達三百以上之網際網路零售業(以 下簡稱中型業者)。 (三)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一億五 千萬元以上,或自有到店取貨據點數達五百以上之網際網路零售業 (以下簡稱大型業者)。 三、網際網路零售業,其包裝材料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含聚氯乙烯(PVC) 材質之物品。 (二)紙類包裝箱(袋)之瓦楞紙箱(盒)、紙板產品及紙漿模製品,其 回收紙混合率應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塑膠類包裝箱(袋)及緩衝材應以再生料摻配比率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製成。 四、中型業者及大型業者,並應依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方式規定辦理: (一)商品包裝重量比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1.包裝箱(袋)內商品總重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且未滿一公斤,其包 裝重量比值須小於百分之四十。 2.包裝箱(袋)內商品總重一公斤以上且未滿三公斤,其包裝重量 比值須小於百分之三十。 3.包裝箱(袋)內商品總重三公斤以上,其包裝重量比值須小於百 分之十五。 (二)商品包裝重量比值計算=〔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重量/(網際網 路購物包裝材料重量+商品總重量)〕×一○○%。 五、網際網路零售業以循環箱(袋)與原箱出貨之網際網路購物包裝,免 依公告事項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中型業者及大型業者以循環 箱(袋)與原箱出貨之網際網路購物包裝,免依公告事項四規定辦理 。 六、大型業者,並應依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使用率規定擇一 辦理: (一)平均包裝材減重率 1.平均包裝材減重率逐年達成以下比率: (1)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 (2)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少百分之三十。 (3)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少百分之三十五 。 2.平均包裝材減重率計算=〔(基準年年度平均網際網路購物包裝 材料重量-年度平均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重量)/基準年平均 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重量〕×一○○%。 3.前目基準年係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一百零八年前設立者, 可自一百零八年至本公告實施年,擇一年度作為基準年;一百零 八年後及本公告實施前設立者,基準年為設立當年度至本公告實 施年,擇一年度作為基準年;本公告實施後設立者,基準年為設 立當年度。 4.年度平均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重量計算=年度網際網路購物包 裝材料總重量/年度網際網路銷售件數。 5.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總重量計算=(包裝箱(袋)總重量+緩 衝材總重量+膠帶總重量)。 6.以循環箱(袋)、原箱出貨或經回收再使用之包裝材料者,其重 量不予計入前目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總重量。 (二)循環箱(袋)使用率 1.循環箱(袋)使用率逐年達成以下比率: (1)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少百分之二。 (2)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少百分之八點五 。 (3)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少百分之十五。 2.循環箱(袋)使用率計算=(年度循環箱(袋)出貨件數/年度 總出貨件數)×一○○%。 七、大型業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年度減量成果, 並保存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證明之紀錄等 文件至少五年,其成果至少包含下列資訊且須經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 書: (一)基準年之網際網路銷售件數、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總重量及分項 重量。 (二)上一年度網際網路銷售件數、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總重量及分項 重量。 (三)上一年度循環箱(袋)出貨件數及循環箱(袋)使用個數。 (四)上一年度原箱出貨件數。 (五)上一年度經回收再使用之包裝材料數量。 (六)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分年目標及達成情形。 (七)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包裝材料來源憑證或文件紀錄應至少包含下列資訊: (一)收貨日期或批號。 (二)包裝材料之名稱。 (三)包裝材料之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包裝材料之回收紙混合率或再生料摻配比例佐證資料。 (五)膠帶材質佐證資料。 (六)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 未達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使用率年度目標時,應依下列 規定併同前項年度減量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精進計畫,並於精進 計畫執行結束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成果,且須經會 計師出具核閱報告書: (一)精進計畫應包含預定採行之減量精進方式、執行期程及預期效益。 (二)執行成果應包含採行之減量精進方式、執行期程及減量成果佐證文 件。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三項資料並認定有欠缺而得補正者,應書面通知 限制使用對象於期限內補正。 八、限制使用對象違反公告事項三第一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九、限制使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公告事項三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包裝材質規定。 (二)違反公告事項四第一款所定商品包裝重量比值分級規定。 (三)違反公告事項六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 袋)使用率之規定。 (四)違反公告事項七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報年度減量成果與規定文 件,或未妥善保存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來源之憑證與文件。 (五)違反公告事項七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報精進計畫或執行成果。 (六)違反公告事項七第四項規定,逾期未補正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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