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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2023/7/1 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容器使用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板包材:指塑膠襯墊、泡殼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 
平板容器。 
(二)塑膠襯墊:指用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需有其他外包裝, 
而無法單獨裝填物品成為商品之無蓋包裝材料。 
(三)泡殼:指塑膠平板經過加工,用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便 
於陳列展示產品之包裝材料。 
(四)公告應回收容器: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表二應回收容器 
。 
(五)公告應回收非平板類免洗餐具: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表 
一應回收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六)製造業:指從事商品製造之業者。 
(七)輸入業:指從事商品輸入之業者。 
(八)販賣業:指從事商品批發、零售、贈送或獎品兌換之業者。 
二、裝填下列商品,限制不得使用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 
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一)食品、動物食品、飼料:指可供人體或動物食用之產品。但衛生福 
利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二)乳製品:指以生乳、鮮乳或乳粉為原料為基本原料加工而成之食品 
。 
(三)調味品、醋、鹽:指用以調製食品之產品。 
(四)食用油脂:指可食用動植物油脂混合品或調製品。 
(五)飲料:指未含酒精飲料之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之飲品。 
(六)礦泉水、純水、蒸餾水及其他供飲用之包裝水:指以礦泉水、純水 
、蒸餾水及其他為原料加以包裝而成之包裝水。 
(七)酒: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八)藥酒:指取得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之中藥酒劑。 
(九)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指以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為 
原料製成之內服液劑。 
三、裝填前項商品使用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 
類免洗餐具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不得製造、輸入、 
販賣。但於該期限前已製造或輸入者,不在此限。 
四、前項製造或輸入日期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以商品標示之製造日期或以有效日期推算之製造日期為準。 
(二)輸入:以進口時之進口報單所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