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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
| 2017/9/22 | 限制免洗餐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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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 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 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公立學校。 4、公立醫療院所。 (二) 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 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 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 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凡在上開量販 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 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 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 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 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 品,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七) 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 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 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 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 1、藥粧店係指從事藥品販賣零售且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業者。 2、美粧店係指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香水、香皂、沐浴乳、洗(潤) 髮精、整髮劑、染髮劑之專賣零售店。 3、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業者。 (九) 醫療器材行:係指經營醫療器材零售或租賃業務之業者。 (十) 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 1、家用電器、攝影器材、照相器材等零售之業者。 2、資訊及通訊設備之專賣零售店,係指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遊樂器、通 訊設備、視聽設備等零售之業者。 (十一) 書籍及文具零售業:係指從事書籍、雜誌、報紙及文具專賣之業者。 (十二) 洗衣店業:係指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熨 燙,且直接服務消費者之業者。 (十三) 飲料店業:係指從事現場製作茶、咖啡、冷熱飲、酒精飲料、水果或冰品等販售 供應顧客飲用之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冰果店之業者。 (十四) 西點麵包店業:係指從事烘焙麵包、西點、蛋糕、餅乾等食品之零售業者。 二、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 (一) 本公告所稱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 (二)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用塑膠袋,且購 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 (三) 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塑膠袋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 3、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 4、盛裝醫療院所之藥品者。 5、直接盛裝藥品之藥袋。 三、限制使用對象提供購物用塑膠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採隨袋徵收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制量販店 業、超級市場業及連鎖便利商店業之購物用塑膠袋應為兩用袋,購物使用後,應做 為專用垃圾袋使用。其執行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限制使用場所,檢查購物用塑膠袋之運作 情形,並要求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消費人次數與購物用塑膠袋使用數量,限制使用 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違反本公告之處罰: (一) 公告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 先施以勸導(勸導單格式如附件);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 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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