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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e點通

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四項、第五項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2016/5/17 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一、公告事項第四項修正為:販賣業者於消費購買電子電器時,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回收清除工作: 
(一)宣達消費者權益內容並經消費者簽名或知悉後,由販賣業者存查相關文件或紀錄。內容應載明:「新購公告指定規格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或冷、暖氣機時,販賣業者應提供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搬、載運)無償服務。但不包含為搬運、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工程或危險施工等。請於交付廢四機時向業者索取回收聯單。消費者本人簽名確認已被口頭告知或知悉上述權益」。 
(二)於交付電子電器時,如消費者有回收需求,應依公告事項四、(一)之權益內容提供服務。 
 
二、公告事項第五項附表二修正為: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處回收廢四機時,應填寫「廢四機回收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如表二),填寫後第三聯交由消費者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