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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2014/7/25 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令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70054769號 
附件: 
 
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效 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二、前述之指定電池經主管機關抽驗,其汞含量超過5ppm者,仍應依本公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