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絮展覽館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法規宣導說明會

2016/10/14 限用政策
依據105年6月27日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名稱及部分公告事項,為邀請臺中市轄內照明光源輸入、製造業者及於104年9月起新登記之責任業者得充分瞭解責任業者應盡義務及登記、申報、繳費流程作業規範,特辦理本法規宣導說明會。 
活動成果:  
本次宣導說明會參與業者共計51人出席,透過本說明會解說責任業者相關法規及列管範圍說明及網路申報操作時應注意之規定,並告知業者今年度修正法規內容,且說明於明(106)年度起新增家用LED照明光源應申報之回收物品。會後回收問卷共計46份,參與人員均大致了解相關法令之宣達,惟有少數業者仍不太了解相關規定,會後亦向業者作詳細解說。 
  • 參與人員簽到

    參與人員簽到

  • 說明應登記責任業者相關法規

    說明應登記責任業者相關法規

  • 營業量申報系統操作解說

    營業量申報系統操作解說

  • 有獎徵答

    有獎徵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