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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絮展覽館

電子電器販賣業回收制度法規宣導說明會

2014/7/25 限用政策
  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四機),在過去販賣業者回收處理民眾廢棄的電子電器物品時,可能會拆解、變賣有價物質且將無價值的廢棄物隨意棄置,導致回收成效一直無法提升,為落實公告指定電子電器販賣業者回收責任,減少回收爭議,並加強四機廢棄後之流向管控,避免環境污染。環保署規範自100年7月1日起經銷通路業應於營業場所或所屬作業範圍(區、廠、倉儲)內設置廢四機資源回收設施及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等相關標示。  
  為配合環保署推動「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公告內容,特舉辦「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法規宣導說明會,並經由廢四機及資源回收的宣導,讓業者可以更了解廢四機的回收機制,同時因應「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修正,特於本市西區、豐原區、太平區及大甲區,辦理電子電器販賣業回收制度法規宣導說明會。 
  透過本次說明會辦理,與會業者表示皆大致了解本次法規宣導內容。另業者詢問及環保局回覆如下: 
1、已配合推廣使用管制聯單,但多數消費者對法令不熟稔,故成效不佳;對此,環保局已於廣播電台及網際網路加強宣導廢四機逆向回收相關法令政策,鼓勵消費者回收廢四機。 
2、如未中獎之聯單,是否可累計至下半年度抽獎活動;對此,環保局回覆,一張聯單僅能參加一次抽獎,無法累計。 
3、修正公告電視機以螢幕對角線達27吋以上即為列管對象,該尺寸應以實際量測值或是產品標示為判斷依據,經確認後,環保署表示應以產品販售標示為準。 
4、販賣電視機的連鎖便利商店業,因營業場所空間有限是否需要設置「廢四機回收專區」;對此,環保局回覆,便利商店銷售之電子電器皆由經銷商統一出貨並於消費者處回收,經銷商回收後並不會帶回店鋪,故無需設立「廢四機回收專區」,惟仍需依規定標示廢四機回收相關標示。 
  • 綜合討論(太平區公所)

    綜合討論(太平區公所)

  • 簡報補充說明(大甲區公所)

    簡報補充說明(大甲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