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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規說明會

2014/2/27 限用政策
  因應環保署於102年8月5日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名稱及部分公告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生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3年2月27日下午14時,假臺中州廳2樓中山廳舉辦「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規說明會」。 
  本說明會邀集轄內資訊物品及照明光源責任業者,並由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承辦人員,親自說明相關法規與政策進行宣導說明,協助業者了解各項責任物相關法規規範及營業量申報系統之操作。 
  透過本次說明會辦理,與會業者表示皆大致了解本次法規宣導內容。另業者詢問有關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若業者透過小三通將物品輸出,則需要如何進行扣抵責任物之申報,環保署基管會表示:若業者透過小三通將物品輸出且無法舉証者,仍須繳納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有關本議題日後將再進行法規的檢討與修正。 
 
  • 責任業者法規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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