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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法規宣導說明會
| 2014/2/25 |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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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於102年8月5日已修正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新增平板電腦、外接硬碟、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等含汞照明光源為回收項目,並自103年3月1日起生效。 環保局呼籲,公告責任業者範圍包含製造或輸入容器、汽機車、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含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資訊物品(含筆記型電腦、機殼、主機板、監視器、硬式磁碟機、印表機、電源器及鍵盤)、乾電池(含行動電源)及照明光源等14大類33項責任物品,責任業者應依規定向行政院環保署辦理登記及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並依據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未依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追繳應繳納清除處理費,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之罰鍰,請業者多加注意,避免違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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