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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電器販賣業公告修正法規宣導說明會
| 2012/4/17 | 限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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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四機),在過去販賣業者回收處理民眾廢棄的電子電器物品時,可能會拆解、變賣有價物質且將無價值的廢棄物隨意棄置,導致回收成效一直無法提升,為落實公告指定電子電器販賣業者回收責任,減少回收爭議,並加強四機廢棄後之流向管控,避免環境污染。環保署規範自100年7月1日起經銷通路業應於營業場所或所屬作業範圍(區、廠、倉儲)內設置廢四機資源回收設施及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等相關標示。 為配合環保署推動「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公告內容,特舉辦「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法規宣導說明會。 一、 業者問題:如果廢四機再3個月內無法交到合法的回收處理業者處申報,那責任歸屬? 環保署答覆:販賣業者可以與清運業者簽約(要求在3個月內送達合法的回收處理業者),或者可與附近販賣業者共同找一個清運業者定時收集,送至合法回收處理業者。 二、 業者問題:廢四機回收可以販賣,就無法交給合法回收清除處理業者? 環保署答覆:販賣有兩種情況1.販賣業者回收後賣給處理業者。2.民眾賣給店家、中古、堪用這類的情況,有金錢交易方式就無須開立回收三聯單。 三、 業者問題:若民眾已將廢四機拆解取其零件,販賣業者是否仍依規定回收? 環保署答覆:販賣業者依然可以將其廢四機進行回收,並非販賣業者進行拆解行為,固非販賣業者之責任,販賣業者只需在廢四機回收時,請客人於三聯單第一聯處簽名,確認客人同意販賣業者將其回收。 四、 業者問題:回收廢四機時,是一品一單或是可以多品一單? 環保署答覆:只能一品一單。 業者問題:若已開立回收三聯單,但發現經維修後仍可使用,是否可以販賣? 環保署答覆:只要開立回收三聯單,廢四機就必須交至合法回收處理業者。 五、 業者問題:客人沒買新品,但有舊機回收,並要求販賣業者開立聯單,欲參加抽獎活動,聯單是否開立? 環保署答覆:聯單一樣可以開立,但民眾若要兌獎,必須持有購買新機之發票與回收聯單才可兌獎。 六、 業者問題:應加強查緝中古回收商,非法處理業者,並輔導其成為合法業者,並確保該業者回收器具及拆解技術。 環保署答覆:若有發現非法拆解,可向環保署或當地環保局檢舉,環保局會派員至該地查證,若查證屬實,會依法開罰。 七、 業者問題:若顧客請販賣業者將舊機送至回收場,販賣業者是否需要開立聯單? 環保署答覆:若無透過販賣業者,就無須開立聯單。 八、 業者問題:若忘記將戳章上之內容告知消費者會如何? 環保署答覆:會依法開立勸導單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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