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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絮展覽館

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法規說明宣導說明會

2012/2/23 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指定公私場所應減少指定容器使用量,97年度(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及99年度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減量率為25%。99年度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減量率為30%,全年度減量率應達27.5%,100年度及101年度之減量率應分別達35%及40%,環保署更於100年12月23日公告修正「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102年度蛋、蔬果、糕餅麵包(不含熟食或切盤之蔬果)包裝減量需達80%。為提升業者配合度與認知,特邀集本轄量販店及超級市場針對相關法令規範與政策進行宣導說明,藉以配合提送相關成果及達目標減量率,共創環保綠生活。 
問題討論: 
Q:有關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規範中,進貨時即已包裝完成之產品,期容器是否屬於指定容器 
A:仍屬指定容器,可要求工廠或農場於出貨時即以替代容器包裝或裸裝。
  • 法規說明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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