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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2005/9/7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包裝體積比值、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項規定。」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及十四條,訂定「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分二階段管制糕餅、化粧品、酒及加工食品之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產品之包裝,限制其包裝體積比值在1以下,單一材質包裝則較非單一材質者容許較大之包裝體積,化粧品、酒及加工食品之禮盒之包裝層數在二層以下,糕餅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產品之包裝層數在三層以下。為便利業者確認包裝是否符合管制標準,該公告之公告事項十四規定,指定事業得將指定產品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進行符合本公告規定之檢驗。另依規費法第七條,機關辦理檢驗,應徵收行政規費,本署爰依規費法第十條,依檢驗之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訂定本標準,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標準之依據。 
二、明定檢驗費收費標準為每件產品七百元。 
三、明定若未變更產品內容及包裝,僅變更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免收檢驗費。 
四、明定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五、明定本標準施行日。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收費標準詳細資料 
 
◎公告限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