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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鼓勵有店面餐飲業提供優惠折扣予自備餐具消費者補助要點

2003/2/11 推廣可重複清洗餐具
壹、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有店面餐飲業提供折扣給自備餐具或容器之消費者,達成減少免洗餐具使用之目的,並養成自備餐具之習慣,特訂定本要點。  
貳、補助對象:  
本署公告第二批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中屬於有店面之餐飲業者。但該業者應於營業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含連江縣衛生局,以下合稱環保局)核定予以補助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配合本署限制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政策,提供每一自備餐具或容器且不使用店家提供之免洗餐具之消費者新臺幣五元(含)以上折扣。  
參、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但本署補助經費新臺幣壹仟萬元額度用磬時,本署得停止補助。  
肆、補助標準及名額:  
一、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得向營業所在地之環保局申請補助,原則上以收件先後作為補助之順序。但同一日之申請案順位均相同,申請案數目超過各地環保局得分配之補助名額時,屬於自助餐型態之餐廳業者及學校附近有店面之餐飲業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 每一申請對象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 各環保局得分配之補助名額規定如下:台北市一五○處、台中市七十七處、基隆市十九處、台南市三十三處、高雄市七十五處、台北縣一○七處、宜蘭縣二十八處、桃園縣九十八處、嘉義市十四處、新竹縣三十五處、苗栗縣二十九處、台中縣三十處、南投縣三十七處、彰化縣四十四處、新竹市三十八處、雲林縣十七處、嘉義縣十四處、台南縣四十一處、高雄縣二十九處、屏東縣二十九處、花蓮縣二十三處、台東縣十三處、金門縣七處、澎湖縣九處及連江縣四處,共一千處有店面餐飲業。  
伍、任務分工  
一、環保署:  
(一)訂定執行原則及細部作業事項。  
(二)宣導本項業務。  
(三)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撥付。  
二、環保局:  
(一)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二)受理申請及資格之審查。  
(三)核發補助金額。  
陸、申請作業及審核規定:  
一、 符合第貳點規定之申請對象,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後,以郵寄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環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上均需備註「申請自備餐具折扣優惠補助」。  
二、 環保局收件後,將派員現勘確認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二批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中之有店面餐飲業者。  
三、 經環保局收件現勘確認後並核定為補助對象後,環保局應發函通知補助對象並寄發本署印製之海報、貼紙、折扣宣導單等相關宣傳品。補助對象需於收到環保局核定函及宣導品後七日內,張貼本署宣導品(海報、貼紙)及發放已蓋有商家名稱及營業地址之折扣宣導單(每家四千份),並提供折扣優惠。  
四、 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需將本署宣導品或自行製作之宣導品張貼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告知消費者該店已提供自備餐具或容器之消費者新臺幣五元(含)以上折扣。若宣導品不足或有破損可再通知環保局提供。  
五、 環保局於核定日起第八日至二十日間查訪補助對象確認符合本要點陸、三規定,並於核定日起六個月(九十二年六月份申請者為五個月)內,不定期抽訪補助對象二次,以確認符合本要點陸、四規定。查訪及抽訪結果均符合規定者,環保局始得核發補助對象經費。  
柒、補助請領:  
補助對象如經查訪及抽訪結果均符合規定者,應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向環保局請領補助經費。  
一、 領據(如附件二)。  
二、 切結書(如附件三)。  
捌、經費及成果  
一、 核撥及核銷: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編列經費支應,本署依分配補助名額統一核撥補助經費至環保局,環保局可採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方式(如經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者,免將原始憑證送本署核銷)辦理。  
二、 成果列報:環保局應將執行情形,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送本署備查。  
玖、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 為達宣導效果及讓更多消費者能響應自備餐具或容器,本署將於全球資訊網中公布補助業者之商家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 消費者自備餐具或容器至補助對象結帳消費時,若未使用本署製作之折扣宣導單,補助對象仍應依規定提供折扣優惠予該消費者。  
(三)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若有民眾檢舉或環保機關稽查,補助對象未張貼本署製作之海報及未依規定提供折扣優惠,經查證屬實者,尚未領取補助經費之補助對象,將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經費之補助對象,應將補助款全數繳還各該環保局。  
拾、本要點由本署署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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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a.gov.tw/bag/0920207d.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