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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法規宣導說明會
| 2016/9/28 | 限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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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因應環保署於105年6月27日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名稱及部分公告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特邀集轄內照明光源輸入、製造業者及 104年9月1日以後新登記之責任業者,辦理本次法規說明新修訂定之法規及網路營業量申報系統操作說明會。 二、與會對象: 臺中市轄內照明光源輸入(製造)業者、104年9月1日後新登記責任業者。 三、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5年10月4日(星期二 )上午9時20分至11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州廳二樓中山廳(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2F) 、會議議程: 時間 會議內容 主講單位 09:20~09:30 報到 資源回收宣導影片 09:30~09:40 主席致詞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09:40~10:10 1.資源回收制度簡介 2.責任業者相關法規及列管範圍說明 京丞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10:10~11:00 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繳費作業及營業量申報系統操作實務 環資國際有限公司 11:00~11:30 意見交流 與會人員 11:30~ 散會 五、報名方式:(擇一方式即可) (一) 傳真報名:填寫報名表後傳真【傳真電話:(04)2220-6979】或E-mail至ga06989@gmail.com。 (二) 電話報名:專線(04)2220-6989 葉先生。 (三)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05年9月30日下午5點前完成報名;以利準備相關資料。 六、注意事項: (一) 本會場提供茶水,為響應環保源頭減量,請自備環保杯。 (二) 辦理期間如遇有颱風事件,若臺中市宣布停止上班,該場次延期舉行,時間將另行通知。 (三) 請報名參加人員準時出席,如遇不可抗之因素臨時無法出席者,請盡量委由他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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