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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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提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自動化製程及污染防制(治)設備效能,並協助取得購置設備之資金需求,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特訂定本要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貸款總額度上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同一企業應合併計算。
(二)期限最長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依本要點取得貸款信用保證且申請利息補貼之企業,環保署補貼貸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補貼年限自貸款核定放款日起最長五年。未受補貼部分之利率由申貸企業自行負擔。
(四)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由環保署公告調整之。

公告影本.pdf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實施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