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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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3條,認證手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作為稽核認證作業執行依據、第6條規定,稽核認證團體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執行稽核認證作業及第12 條規定,受補貼機構應依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配合稽核認證作業。經檢討抽驗執行成效已達預期目標,爰調整抽驗比率每日由10%降為5%,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以及考量回收業配合推動轉廢為能政策及興建後端熱能利用廠之期程,調整廢車殼清運作業得延長至15個月。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機動車輛類─回收業).pdf |
公告影本.tif |
修正對照表及總說明.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