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法規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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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有效管理稽核認證團體及明確其行政助手定位,並規範稽核認證量之核定方式以符合現況,並將稽核認證團體專用名詞定義單純化。爰修正本辦法。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公告.pdf